(2014)耀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毛嘉昕诉田雷雷、段小愚、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田雷雷,段小愚,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立体钢体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毛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法定监护人毛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毛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雷雷,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段小愚,男,汉族,铜川市人,职工。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佳彦,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勇,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立体钢体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负责人,游闽。被告游闽,男,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个体。毛某诉田雷雷、段小愚、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民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毛某的法定监护人毛涛、委托代理人张玉霞,田雷雷、段小愚及委托代人董尚荣、任佳彦,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华,西安立体钢体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某诉称,2013年9月下旬,段小愚给自家楼房加盖一层钢架结构房屋。该施工任务由田雷雷承揽具体实施。2013年10月1日被告田雷雷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操作不当,导致尚未焊接的方管脱落,将沿巷道和奶奶一起回家途经此处的毛某砸伤。事发后,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颌面部骨折、左眼睑撕脱皮瓣修整回植,耳后取皮植及术后,左泪小管撕裂伤。本次事故给其造成了终身残疾,给全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个人终身痛苦。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9390.01元;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田雷雷辩称,我和游闽系朋友关系,段小愚想在自己房屋三楼屋顶加盖钢结构彩钢房,后找到公司,公司负责人游闽就把段小愚这个活给了我,由我负责做,价格是段小愚和公司谈的,对发生亊故经过无异议,毛某受伤后,我已垫付了7万多元在赔偿时应予扣除。段小愚辩称,2013年9月20日左右我跟朋友说想建房,让朋友帮忙找一家有建筑资质单位来干活,后经过朋友介绍到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到办公室去看了一下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墙上还挂着建房样板,第二天游闽来看活并带着田雷雷,我和游闽谈的价,将工程承揽给他,我最后验收,游闽说材料一到先给点款,田雷雷就开始干活,田雷雷给我说老板让我把钱给他让他带回去。后我给游闽打电话他让将1万元交给田雷雷。我将屋顶搭建加工承揽工程全部交于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施工,造成人员受伤,应由施工方承担,段小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对其诉讼。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从未委托游闽在铜川地区设立过任何分支机构或直营部之类的机构,也未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对其私自设立的铜川直营部答辩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得知。对游闽的侵害答辩人名誉权的问题,答辩人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段小愚认为答辩人在耀州区设立过直营部,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应该向法院提交答辩人在耀州区设立过直营部相关证据,段小愚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能,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本单位的诉讼请求。西安立体钢体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辩称,我不认识段小愚,泥阳村姓刘的把段小愚带到我处,联系给他家干活,后我和小田一块去看活,价钱是我和段小愚、田雷雷,姓刘的四人一起谈的价,后来我将此活交于田雷雷来干,段小愚当时沒有问谁来干,我也没有给他谈具体活由谁来干,我是帮小田谈的价格,我和西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去工商所办营业执照没有办下来,后来营业执照是我自己在网上下载的和西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与本案无法律关系,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是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答辩人与物体无任何关系,亦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无法律关系,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毛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门诊病历一份、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证明一份、住院病历一套、门诊病历二份、X光片7张、检查报告2份用来证明治疗情况,2、提供毛某户口、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用来证明原告身份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情况,3、提供西京医院医疗费票据24张合计43288.99元、门诊票据5张金额1505元,耀州区人民医院CT检查费票据一张119元、老百姓大药房外购票据一张计127.2元用来证明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用。田雷雷、段小愚、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3部分医疗费票据无异议,但对西京医院的门诊明细应当提供医疗票据,对于明细不予认可。外购药应当提交医嘱及外购处方,对于外购药票据不予认可。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对毛某所提供的证据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不持执证意见。田雷雷、段小愚、西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游闽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毛某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发生事故经过,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门诊病历一份、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证明一份、住院病历一套、门诊病历二份、X光片7张、检查报告2份,毛某户口、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西京医院医疗费票据24张合计43288.99元、耀州区人民医院CT检查费票据一张119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段小愚准备在自己位于耀州区文营西路邻德巷45号住宅三层房屋顶层加盖钢结构房屋,后通过朋友刘振威介绍联系,该工程由游闽加工承揽,游闽将工程承揽到手后,未经段小愚同意,将从段小愚处加工承揽工程又私自转让给无资质田雷雷完成。2013年10日1日田雷雷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导致未焊接的方管脱落掉下,砸伤从巷道与奶奶同行经过的毛某。事故发生后,毛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颌面部骨折、2、左眼睑撕脱皮瓣修整回植、耳后取皮术后3、左泪小管撕裂伤住院治疗11天共花去43288.99元,在耀州区人民医院门诊票据一张119元。2014年6月17日毛某向本院提出鉴定,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毛某损伤构成9级伤残。2、被鉴定人毛某还需择期接受面部瘢痕整形及左眼泪小管再造术,后续治疗费经评估,约需23000元至28000元。另查明,毛某受伤后田雷雷已支付医疗费用63570.3元。又查明,段小愚未能当庭提供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及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在当地注册登记情况证据。以上事实有毛某诉状、西安立体钢结构公司、游闽、田雷、段小愚答辩、庭审笔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段小愚通过朋友刘振威介绍联系搭建工程由游闽加工承揽完成,游闽将工程承揽到手后,未经段小愚同意,又将从段小愚处加工承揽工程私自转让给无资质的田雷雷,因田雷雷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导致未焊接的方管脱落掉下,砸伤毛某故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段小愚未经过城建部门审批,擅自在自家房屋屋顶加盖钢架结构房屋,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严重失职,沒有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缺乏安全防患意识,明知田雷雷在施工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发生危险,听之任之,致使该事故发生,故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游闽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便从网上下载营业执照,弄虚作假,致使段小愚误认为具有施工资质,将房屋承揽工程交于他,而他沒有经过段小愚许可,将该工程交于沒有资质田雷雷施工,在施工时发生意外,故应承担本次事故一定责任。段小愚未能当庭提供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及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在当地注册登记情况证据,对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毛某所请求的西京医院消费明细票据5张金额1505元,虽然不是正式票据,但在该院治疗是客观事实存在,故对此票据应依法予以认定。对毛某所请求老百姓大药房新城店购药票据一张,因该票据未有姓名,故对此票据不予认可。对毛某所请求营养费、交通费、补课费因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毛某所请求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毛某所请求残疾赔偿金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毛某伤情能够得到赔偿为:医疗费44912.99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8元/天=19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天×60元/天=660元、残疾赔偿金22858元/年×20年×20%=91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65202.99元。由田雷雷承担本次事故70%赔偿责任计115642.1元(应扣除田雷雷己支付医疗费用63570.3)计52071.8元;段小愚应承担本次事20%赔偿责任计33040.6元;游闽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赔偿责任计165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1、田雷雷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毛某各项损失52071.8元;二、段小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毛某各项损失33040.6元;三、游闽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毛某各项损失16520.3元;4、驳回毛某对西安立体钢架结构有限公司和西安立体钢架结构有限公司铜川直营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844元,由田雷雷负担2690.8元,段小愚负担768.8元,游闽负担38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