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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鸿梅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4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某。后双方为小孩看病等琐事产生分歧。现要求依法确认张某某的抚养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只是偶尔在镇江原告的住处居住过一段时间。故要求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辩称:2013年4月至今被告长期居住在本市润州区车站西三村5栋XX室,双方的小孩也是在镇江四院出生的,从未回过安徽老家。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陈某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郭棚村陈庄XX户。该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称被告长期居住于户籍所在地,只是因原告在镇江部队服役,为此被告携女儿偶尔到镇江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程集镇郭棚村陈庄XX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