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黎昌和与余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和,余崇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黎昌和,男,生于1964年8月2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银花,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崇华,男,生于1970年10月3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昌和诉被告余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昌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昌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2.00元,减半收取2256.00元,由原告黎昌和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