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进国与张思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国,张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国。被执行人张思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07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思思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思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10栋17层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29.87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