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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单永生诉李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单永生,男,62岁。被告:李建勇,男,40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庄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生与被告李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永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永生与被告李建勇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单永生负担。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