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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叶燕珠与田民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燕珠,田民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号原告:叶燕珠,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被告:田民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燕珠与被告田民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燕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叶燕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夏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