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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邓伟与崔艳、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647号原告:邓伟,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原告:崔艳,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忽军,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光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诉被告崔艳、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邓伟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邓伟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