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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356号本院2014年12月16日对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一成、余长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衢龙小商初字��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中的“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807012727”更正为“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807012727”。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曹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