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成都吉哈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吉哈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23号原告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委托代理人蒲颖。被告成都吉哈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吉哈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