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五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德焕与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五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望荆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焕,居民。上诉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泰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翁加伟二○一五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