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潘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潘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9号原告王国军。被告潘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诉被告潘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恩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