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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邓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勇,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邓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邓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