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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守刚与朱娜、冀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刚,朱娜,冀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刘守刚。被告朱娜。被告冀承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刚与被告朱娜、冀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娜、冀承永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