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天一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一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一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许海平,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真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