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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呼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昊楠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王永周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12个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