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呼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昊楠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王永周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12个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