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郭林、马成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6号申请人:郭琳,女,汉族,1975年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马成明,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6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成明驾驶的鲁P748**/PF211号大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