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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陈红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陈红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红日,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陈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