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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执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丽,李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390-3号申请执行人高丽丽,农民。被执行人李加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丽丽与被执行人李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泗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