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发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发众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发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7号罪犯朱发众,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发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137.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7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发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发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5.6分。2013年12月9日因顶撞民警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发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发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