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解明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大西街支行借记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明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大西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解明星,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大西街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负责人:郭冬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哲,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星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大西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明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大西街支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9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