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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与李文国、陈德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李文国,陈德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住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汇金路南段1号。被告李文国,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陈德会,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诉被告李文国、陈德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以李文国、陈德会在2015年1月8日前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交纳。审判员  郑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雅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