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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尹义和与陈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义和,陈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尹义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阚,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义和与被告陈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义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义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义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