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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4)第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某、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其租住房内,采取烫烤锡纸的方式,提供毒品“麻果”并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吴某、陈某毅、孙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2.18克。经现场检测,李某、吴某、陈某毅、孙某的毒品尿样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李某、吴某、陈某毅、孙某、雷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及被告人张某、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提供场所及毒品,容留4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