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洪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唐洪明,姚九洲,邓海,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负责人:储强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洪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原审被告:姚九洲,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原审被告:邓海,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吴贤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