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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建中与陈汉中、第三人开县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中,陈汉中,开县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吴建中,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汉中,女,重庆市开县人。第三人开县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双,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百成路荣盛街,组织机构代码7842355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中诉被告陈汉中、第三人开县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建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中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吴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