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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王宗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王宗明,韩玉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玉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宗明,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韩玉龙,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