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鹤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马X与刘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1958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57年7月31日生。上诉人马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马X于2014年3月24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马X与刘X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3、刘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马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