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与崔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朋涛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