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世飞与任军、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飞,任军,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飞,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荣,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世飞给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7176元、执行费21400元,被执行人陈荣、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