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魏玉龙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魏玉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申请执行人魏玉龙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