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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苗雪军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雪军,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号原告:苗雪军。委托代理人:王洪吉。被告: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雪军诉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雪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原告苗雪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