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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抗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与张元龙、北京众和永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电广传媒西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西安市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张元龙,北京众和永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市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抗字第00003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元龙,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导演。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众和永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市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诉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张元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众和永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电广传媒西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西安市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1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监(2014)61000000049号民事抗诉书,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