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牛光瑞与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瑞,新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8号原告牛光瑞。被告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原告牛光瑞诉被告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牛光瑞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应该视为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光瑞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万金审 判 员 赵德州人民陪审员 井立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