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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范红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望峰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望峰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分理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范红艳,女,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望峰岗支行负责人:吕庆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泉西路北望峰岗百货商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分理处负责人:董贝妮住所地:合肥市柏湾青云轩可苑路商铺15-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望峰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红艳未缴纳诉讼费,且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