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朱某甲,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某乙,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觉敏审 判 员 高 晴代理审判员 张俊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