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庆伟。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上实物业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起诉小业主由不预缴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