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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二辉与王贞、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辉,王贞,齐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二辉,农民。被告王贞。被告齐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辉与被告王贞、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卫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辉撤回对被告齐卫兵的起诉。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