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二辉与王贞、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辉,王贞,齐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二辉,农民。被告王贞。被告齐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辉与被告王贞、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卫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辉撤回对被告齐卫兵的起诉。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