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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瑞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瑞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222号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望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忠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文霞,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瑞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唐元镇青杨村二社36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锡勇,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瑞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瑞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