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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窦传华与李咸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传华,李咸顺,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546号原告:窦传华,男,生于1953年4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咸顺,男,生于1955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花,女,生于1957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传华与被告李咸顺、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传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窦传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孟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记录赵俊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