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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赵星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赵星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军利,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赵星梅,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与被告赵星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利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纠纷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利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军利负担。审判员  李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