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赵星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赵星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军利,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赵星梅,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与被告赵星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利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纠纷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利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军利负担。审判员 李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