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执字第16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李应江与被执行人赵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江,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执字第16号—1申请执行人李应江,男,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赵江,男,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应江与被执行人赵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02号-1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江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江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邹 杰审判员 刘志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