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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晖、单晓景、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唐小平、王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晖,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景,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唐小平,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晖,男,汉族。被执行人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晓景,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泉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查维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小平,男,苗族。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关于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晖、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景、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唐小平、王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安晖应向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1375448.01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至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3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担保费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单晓景、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810元,由安晖负担17500元,单晓景、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安晖、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景、刘泉华、查维英、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唐小平、王金龙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属佛山市顺德区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