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金麦让与田改拴、罗静静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麦让,田改拴,罗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金麦让,男,生于汉族,农民,宝鸡翌东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田改拴,又名田碎课,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罗静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系田改拴之子。金麦让与田改拴、罗静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麦让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改拴、罗静静支付剩余赔偿款3271.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执行费74元。以上共计337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扣划了田改拴与其丈夫罗小礼共同存款3375.10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