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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金麦让与田改拴、罗静静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麦让,田改拴,罗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金麦让,男,生于汉族,农民,宝鸡翌东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田改拴,又名田碎课,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罗静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系田改拴之子。金麦让与田改拴、罗静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麦让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改拴、罗静静支付剩余赔偿款3271.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执行费74元。以上共计337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扣划了田改拴与其丈夫罗小礼共同存款3375.10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