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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宽望与宫锦辉、温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望,宫锦辉,温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571号原告李宽望,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宫锦辉,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温海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望与被告宫锦辉、温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宽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