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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体勋与李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体勋,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郑体勋。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体勋与被执行人李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每月对李军的工资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浑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