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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邵军兵与被告杜雷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兵,杜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邵军兵,男。被执行人杜雷朋,男。原告邵军兵与被告杜雷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军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军兵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52871.73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