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文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07号罪犯李文芝,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克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芝犯拐骗儿童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200元。因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克山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芝犯拐骗儿童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0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51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44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文芝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文芝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执行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