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27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汉台区武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鲜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2月份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甲,现已成年,在外打工。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1993年4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鲜某某丢下年仅6、7岁的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在这期间到处打听查找均一直没有被告的下落消息,原告苦苦等待被告20年仍然不见其踪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被告鲜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鲜某某于1985年相识,同年12月份登记结婚,1986年4月18日生育一子周某甲,现年29岁。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了子女,但双方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4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鲜某某回到娘家,几日后原告赶到被告娘家,但被告鲜某某已离开娘家外出,不知去向。后原告多方打听、查找被告下落均未果。2014年7月11日,原告周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证据: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婚生子周某甲户籍复印件;原、被告婚姻证明;汉台区某镇某村委会出具的被告鲜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原、被告邻居周某乙的证人证言。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双方均应正确对待。1993年4月原、被告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长达二十年未有消息,原告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周某某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因被告鲜某某未到庭应诉,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文宝安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