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董兆利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兆利,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董兆利,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佃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兆利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