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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平,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本院在执行(2015)执恢字第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